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65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被   告 富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44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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