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58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徐嫈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訂立借據所附約定書第13條規定:「…立約
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
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暨約
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