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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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84號

原告 柯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宇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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