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昌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昌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