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163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estwoodInternationalCo.,Ltd.、NewTeamInternationalCo.,Ltd.、保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BestwoodInternationalCo.,Ltd.及NewTeamInternationalCo.,Ltd.中文譯名、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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