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保高雄分局(地區古債負責單位)間請求折免
健保古債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請附繕本一份)載明訴之聲
明之請求內容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金額為若干,俾核
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