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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