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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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繡裙被告蔡尚久共同選任辯護人鄭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