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告 王張蜜
王鴻進 被告 王志誠
王弘輝 王弘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687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全部面積750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87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244萬6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念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