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林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茱莉亞遊學
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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