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黃阿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文宗 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詹文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充請求之事實經過、理由、法律依據及相關證物。
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調解費或裁判費。
四、指明所指車輛之車牌號碼。
五、就上開事項另提出後附證物之補正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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