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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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翁靖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8月1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900370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翁靖傑,於民國109年7月2日
23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通豪易購社
區管理室前,因與社區管理人員發生口角糾紛,隨後出示明
顯為槍械之物品,經民眾報案,為移送機關調查後向本院聲
請搜索票而查獲被移送人翁靖傑持有空氣槍之行為,並扣得
被移送人所有之空氣槍1把,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
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本法分則編分為妨害安寧秩序、
善良風俗、公務及侵害個人身體財產等4章,類型繁多、鉅
細靡遺,構成要件與刑事法律屢有競合、重疊,惟社維法第
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警
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可見本法在規範
屬於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度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違序行
為,倘形式上雖符合本法構成要件,惟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
律,由於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相關程序亦較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之要求,警察機關即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
。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
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亦明
揭此基本原則。又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
第92條亦有明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
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本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無非係以上揭時、地之監視器錄影擷圖、及扣有被移送人所
有之空氣槍1把等物,為其論據。經查,依移送卷內所附之
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呈現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在社區管理
室外先與夜班管理人員發生口角爭執,遂至其所駕駛之自小
客車上取出空氣槍置於其褲檔後,水折返及進入社區大門,
隨即從其褲檔取出該把空氣槍指對管理人員數秒後,再將該
把空氣槍收回放進其褲檔而離去等情(參本院卷第43頁至第
69頁),上情固可認定被移送人有攜帶該把空氣槍之行為,
惟證人A1(真實姓名彌封於卷)於警詢時證稱:被移移送人
常到社區管理室無理取鬧,當日與管理人員發生衝突後,被
移送人就回其車上取出1把黑色手槍與管理人員理論,雖有
人報案,然該管理人員因怕遭被移送人報復而不敢前來製作
筆錄,我們社區的經理及早晚班的管理員都怕遭被移送人報
復,也都準備辭職,因為這問題很嚴重,伊才會來制作筆錄
,希望被移送人能趕快被繩之以法,不然這社區民眾都會遭
被移送人的危害,伊也準備要離開這裡了(見本院卷第33、
35)等語。另觀以卷附槍枝相片(本院卷第29頁)所示,該
槍枝外型酷似真槍,恐非未受槍枝專業訓練之一般民眾得以
立即辨識真偽,復依上開證人之證詞,被移送人上開行為,
已使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犯,難謂純屬警察任務
範疇之輕微違序行為,核被移送人所為,已涉嫌刑事法律規
範,揆諸前揭說明,應由警察機關依刑事法律為調查,再將
調查結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之規定移送檢察官依刑事
法律規定辦理,爰此,本院並無逕予裁處之權限,爰依同法
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