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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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4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忠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新竹縣『竹北市』某土地公廟(第5行前段)…」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竹縣『湖口鄉』某土地公廟…」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
字第1438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林忠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惟非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
被告林忠榮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0鄰○○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忠榮前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現入監執行中,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3月5日20時許,在
新竹縣竹北市某土地公廟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6年3月8日13時25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
鄉0鄰○○00號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經警徵
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忠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簿(檢體編號:A106019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
000000)各1份。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2張。
(四)扣案之吸食器1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
供作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檢察官陳榮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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