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曾久芸 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整,並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計借194,880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就貸利率按中華郵政一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加計加碼年計算(目前教育部規定加碼年率為1.5%);借款人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就貸利率加1%固定計息即年率4.53%(民國96年12月31日轉列催收就貸利率3.53%);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民國96年6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欠184,225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加付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加付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6年5月1日起至│3.61%│││││96年12月30日止││││001│184,225元├───────────┼───────────┤96年6月2日││││96年12月31日起│4.53%│││││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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