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拍字第34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土地標示一權利範圍「18/100」之記載,應更正為「36/100」。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土地標示二權利範圍「18/100」之記載,應更正為「36/1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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