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80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敦瀚國際有限公司、 高玉明 、 蘇貫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請補正相對人敦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補相對人蘇貫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