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37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永龍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張永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某時,利用與其堂兄 謝智華 同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機會,以不詳方式取得謝智華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訊後,未經謝智華之同意或授權,先於同日撥打電話向不知情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佯稱為謝智華本人,致該客服人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將上開信用卡登記接收網路刷卡消費驗證碼之手機號碼變更為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再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網路特約商店交易,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價額之遊戲點數及儲值中華電信之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並在各該特約商店之網路結帳平台上,擅自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及其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所接收到之刷卡消費驗證碼等資料,而偽造用以表示係該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刷卡消費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意思之電磁紀錄後,上傳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而行使之,致該等特約商店均誤認張永龍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真正持卡人,而同意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網路交易,張永龍因此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價額之遊戲點數及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儲值金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謝智華本人及永豐銀行對於持卡人刷卡消費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謝智華未收到信用卡帳單而主動致電兆豐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洽詢後,發現上開信用卡遭他人盜刷,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智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永龍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73號卷【下稱偵緝1373卷】第11至12、89至93頁、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79號卷【下稱本院審訴卷】111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第
2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謝智華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證人即兆豐銀行風管偽冒調查人員蘇暐中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14號卷【下稱偵11514卷】第9至10、13至15頁、偵緝1373卷第87至91頁),且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兆豐銀行110年10月1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55422號函及所附上開信用卡交易暨繳款歷史明細表、證人蘇暐中提出之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表、兆豐銀行持卡人聲明暨冒用明細各1份(見偵11514卷第19至24、33至44頁)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文規定,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次按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偽造之刑法第
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未得持卡人授權或同意,擅自以他人信用卡在電腦網路刷卡消費,係在特約商店網頁,冒用他人名義行使信用卡,將其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盜刷告訴人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及儲值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之行為,係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進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網路特約商店消費,並冒用告訴人名義,輸入告訴人之信用卡資料,偽造告訴人以該信用卡消費且承諾願向發卡銀行如數付款之電磁紀錄,再傳送至各該網站而行使之,該等電磁紀錄既經電腦處理而以文字內容之方式顯示,均足以作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而應以文書論。
㈡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
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所詐取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網路儲值卡內之遊戲點數及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內之儲值金,雖均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分別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及享有行動電話網路連線服務使用,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均應論以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經查:本案被告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均係用以購買遊戲點數或儲值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雖非現實可見之財物,惟均具有財產價值,自屬財產上不法利益甚明。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又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盜刷告訴人信用卡,以詐取財產上不
法利益之行為,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以一盜刷告訴人信用卡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利用
與告訴人謝智華同居之機會,於取得告訴人之信用卡資訊後,擅自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上網購買遊戲點數及儲值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足以危害信用卡便利性所建立之金融交易秩序,實屬不該,應予非難,衡以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素行非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獲利益、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消防水電工作、未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111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而詐得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8萬7,869元之遊戲點數及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網路預付卡儲值金之不法利益,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消費日期特約商店金額(新臺幣)1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2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3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4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5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6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7110年7月20日GOOGLE*VISA00011,000元8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9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10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11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12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13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14110年7月20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15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16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17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18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19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20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21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元22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3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4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5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6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7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8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2元29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8元30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300元31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300元32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500元33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500元34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500元35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500元36110年7月21日GOOGLE*VISA00011,000元37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8元38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8元39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8元40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41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5元42110年7月21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5元43110年7月23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元44110年7月23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00元45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46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47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48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49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3,000元50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51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52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53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54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55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56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57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58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59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0110年7月2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1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3,000元62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3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4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5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6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7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8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69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1,000元70110年7月24日綠界-網銀國際3,000元71110年7月23日GASH300元72110年7月23日GASH500元73110年7月23日GASH1,000元74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500元75110年7月24日GASH4,480元76110年7月24日GASH500元77110年7月24日GASH500元78110年7月24日GASH600元79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80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81110年7月24日GOOGLE*VISA00011,000元82110年7月24日GASH1,000元83110年7月24日GASH1,000元84110年7月24日GASH1,000元85110年7月24日GASH1,000元86110年7月24日GASH1,500元87110年7月24日GASH1,500元88110年7月24日GASH1,600元89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8元90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91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92110年7月24日GOOGLE*VI-海外簽帳手續費15元93110年7月25日GASH2,000元94110年7月25日GASH3,000元95110年7月26日GASH500元96110年7月26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97110年7月26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98110年7月26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99110年7月26日GASH1,000元100110年7月26日GASH1,000元101110年7月26日GASH1,500元102110年7月26日GASH1,500元103110年7月26日GASH3,000元104110年7月26日GASH3,000元105110年7月26日GASH3,000元106110年7月26日綠界-網銀國際3,000元107110年7月26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108110年7月26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109110年8月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110110年8月3日綠界科技-網銀國際3,000元111110年8月3日綠界-網銀國際3,000元112110年8月3日綠界-網銀國際3,000元113110年8月3日綠界-網銀國際500元總計:8萬7,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