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境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8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1度審易字第137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境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李境晏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侮辱告訴人 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
等3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與告訴人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
間之紛爭,即恣意出言辱罵前開3名告訴人,致其等之社會評價及人格遭受貶損,法治觀念容有不足,殊屬不該,衡以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未與上開3名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獲得其等原諒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素行非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入所前無業、未婚、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卷111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827號被告李境晏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蔡崧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境晏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某時,至臺北市○○區○○路000號飛來發彩券行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運動彩券1張,飛來發彩券行店員周永富交付彩券後,李境晏稱沒錢付款,稍晚領錢後再至店內付款,嗣李境晏並未償還欠款,復於111年4月22日0時許,至上址飛來發彩券行購買彩券,周永富要求李境晏必須先償還積欠之500元款項,李境晏便稱其將錢放置在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哈哈網咖店,周永富即偕飛來發彩券行之同事蔡世宗、王偉騰同行取款,後雙方於111年4月22日3時30分許抵達上開網咖,蔡世宗向李境晏稱:「年輕人,錢還人家就好了,沒事嘛」,李境晏聽聞後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咖門口,對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辱罵:「幹你娘機掰」之不雅言詞,足以貶損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名譽。
二、案經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境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髒話辱罵告訴人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3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雖然有罵告訴人3人一串髒話,但伊主觀上沒有侮辱之犯意,伊是迫於無奈才說那些話的云云。2告訴人蔡世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王偉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4告訴人周永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李境晏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以一公然侮辱行為,辱罵告訴人蔡世宗、王偉騰、周永富3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檢察官錢義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永宏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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