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被訴詐欺部分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參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