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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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 鄭閎宇 法定代理人 鄭浩成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曾國峰 被告 曾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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