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對人 陳渝鈞 即繼承人樓
陳漢彬 陳志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蕭美伶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里鎮○○路○○○○○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本院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投院平家字第一○一○○○一四七六號書函、繼承系統表、信用卡申請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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