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周劍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