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莫君毅 相對人 林蘭菁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9年8月14日108年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受理,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下稱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中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表及委任狀等件(見本院卷第5、9-11頁)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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