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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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駿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5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