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14號抗告人 張峻源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5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峻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抗告人所犯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二、抗告內容概要: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後,雖一罪一罰,仍應符合公平、比例原則。參酌他案所定執行刑,原審裁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過重,請從輕量刑。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各罪刑度加總刑度有期徒刑34年)或內部界限(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和有期徒刑8年8月)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意旨以他案不同情狀之判決刑度指稱原審量刑過重,不足以認定原裁定有違誤。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