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三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貴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另犯賭博罪,經貴院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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