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2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葉杏榕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69元(計算式:本金16,41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51元=17,26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7,795元

112年2月11日

113年3月26日

5

438元

2

8,623元

112年4月11日

113年3月26日

5

413元

合計

16,418元

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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