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慶順
訴訟代理人林懿宏
林 張素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成肯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培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郁茗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淙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