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慶順

訴訟代理人林懿宏

張素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成肯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培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郁茗

郡柏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淙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淑華

蔣家煌

鄭子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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