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陳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0日14時34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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