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6號被告李國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檢體編號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毒品鑑定報告保管機關及字號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C0000000-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2503公克0.8638公克0.8610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1年度毒偵字第751號卷第4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00553號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C0000000-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8625公克0.6427公克0.6403公克同上同上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C0000000-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3685公克0.9459公克0.943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同上毒偵卷第50頁)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