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秀蘭選任辯護人王俊賀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112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備註欄記載「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備註欄記載「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部分係「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之誤載,此部分僅係行動電話編碼,並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