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上訴人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月清 訴訟代理人 李苡姍 被上訴人 郭曜禎 (原名 郭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萬9,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