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8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葉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緣債務人葉佳銘於民國104年1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1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7年6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9,46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釋明文件:葉佳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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