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27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洪璽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璽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07年12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1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1,711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2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53
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3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4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10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72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璽明│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1711││2月5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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