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盧靖琳
被告 孫宛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盧靖琳
被告 孫宛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