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

聲請人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賴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4建號建物、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市值之估價報告,以確認遺產分割方法是否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如前開不動產市價顯高於公告現值而依市值計算之結果,原分割協議內容有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之情形,則請重行提出未侵害其應繼分之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課徵資料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二、受監護宣告人 賴廖水卿 若已依前開方式計算其應繼分而可分得現金或其他補貼,請證明受監護宣告人已取得此金額(如提出其名下存摺內頁影本等),以釋明遺產分割協議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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