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

原告 温詩妤

被告 饒君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2月5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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