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告 呂奇儒

訴訟代理人 李晧光 律師

被告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鈞

被告 黃淑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

王顥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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