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朴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朴簡字第121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外僑居留資料查詢紀錄,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故意對家庭成員之配偶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且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心理上所受驚嚇程度,被告犯罪後迄今仍未取得告訴人諒解,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銷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