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信用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Graeme
6,Samppa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被告乙○○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0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胡宏文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