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6號
104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6號、104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有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104年9月15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01至106號、104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復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4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於同年10月26日發生效力。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78至195頁),依上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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