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張妙如
江婉甄相對人即失蹤人熊昌隆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龍潭區淮子埔49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熊昌隆(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龍潭區淮子埔49之1號)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熊昌隆,已年逾80歲以上,於民國97年12月27日失蹤,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案件資料報表、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訪談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為證。雖相對人於聲請人所指之失蹤時間97年12月27日尚未年滿80歲,然自相對人於年滿80歲之日(98年10月9日)起,迄今亦已超過3年,堪認本件聲請符合前開法條規定。
四、本件相對人於97年12月27日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檢察官,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滿80歲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8年10月9日,計至101年10月8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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