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1號抗告人 高美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徐錦輝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