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3日以民事起訴狀提起本件訴
訟,惟原告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支付資遣費新臺幣2,688
元及業務獎金費用」,未具體表明業務獎金費用之金額,經
本院於106年8月18日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之聲明,詎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
其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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