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8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豪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
587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440號、第13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
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著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志豪(下稱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有罪判決,於102年10月11日即上訴期間內,依法向其執行所在之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2年11月5日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於102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迄今仍未據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並已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據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