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 呂芳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 呂石堆 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呂石堆【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縣潭子鄉栗林村(現為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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