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代理人 甘昊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周士弘周春生陳孟森陳景元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及敘明相對人等之財產狀況,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11年4月29日前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第63頁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裁定所示之事項,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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