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駟達 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0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