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原告 邱政男 被告喬璒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就原告請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否存在差額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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