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毓挺 被告 曾亞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中交簡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